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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10-08 来源:后勤集团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法规,为规范我校水电供应和使用,加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体系

第三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建立由学校节能领导小组、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管理体系。节能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

2.审批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3.审批水电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4.审批学校水电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节能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的日常管理。节能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其职责为:

1.宣传和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学校水电经费指标的制定、调配与管理,对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奖惩;

3.组织制定学校水电管理规划;

4.制定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5.管理学校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

6.考核水电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总务处对学校水电资源进行管理。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水电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为:

1.保障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全校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

2.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4.参与制定学校供电、供水规划和改造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

5.完成学校水电计量、统计及费用收缴,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

6.做好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7.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 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

1.负责自身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2.配合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按时缴纳水电费;

3.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电节能管理体系及职责

1.学校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节能管理和考核,组织水电监察员对全校各单位水电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以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公布检查结果,节能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长效考核机制。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分管节能工作,同时安排一名节能协管员,负责本单位的水电使用、管理、统计和节水节电工作,会同水电管理人员完成水电设施设备维修、抄表、稽查等工作。

3.各单位对所属区域如教室、实验室、机房、公共卫生间、走廊灯等的水电使用和节水节电工作负责,做到人走灯关,水龙头、冲水阀(水箱)状态良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多单位或者多部门共同使用的楼栋,由值班员或管理员负责公共卫生间的管理;由一个单位独立使用的楼栋,其公共卫生间由该单位负责,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5.各单位新增用水用电设备优先考虑节能环保产品,确保能耗降至最低。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校内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由水电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装水电表。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的用户,其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用自理。

第九条 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另行制定),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水电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十二条 水电计量表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2.水电计量表计的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4.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5.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缴纳。

第十三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由学校节能办公室和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与武汉市供电公司和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核对,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备案。

3.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制定水电数据采集、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水电费收取到位率达到98%以上。

4.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5.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教工楼、家属区均采用智能水电表,费用自行缴纳。

6.学生宿舍均采用智能化控电系统,学生用电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每人每月8度电、3吨水),超出部分自行缴费,单价享受居民价格。

7.未安装智能表的用户,水电费在本人工资中代扣或凭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若房屋变更用途,须凭相关证明到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办理变更手续,水电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

8.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费由承租方统一向学校缴纳。

9.凡缴纳水电费的用户,若对水电费有疑问,应及时到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查询,如无异议,必须按时缴纳水电费。

10.经费独立核算单位、承包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用水用电全部装表计费,实行全额收费;教工楼及家属区全部实行智能化管理,水电费用自行缴纳;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各部门办公室逐步实行智能化管理,按指标使用水电;大学生活动中心、模拟法庭、体育馆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的商业活动和收费性质的娱乐活动,水电用量无法分开计量的,按活动次数收费(参照用电设备的容量及使用时间),费用直接交学校财务,充补水电费支出。

11.承接校内其它工程(改造、装修)的施工单位,如无法安装计量表的(存在混用情况),水电费按工程完工后审计总价2%在工程决算时一次性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充补水电费支出。


第五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 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新增手续。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设备处办理迁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水电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十八条 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工、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施工完毕后由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存档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表的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参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节能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室内外照明管理

1.教室、实验室、机房、办公室等在自然光线充足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严禁关闭窗帘,开启照明灯(多媒体教室除外)。

2. 教室、实验室开启照明灯应与教务处安排的教学时间表相对应,光线充足时,应及时关闭灯具。室内照明应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3.教室、图书馆、自主学习中心的开放,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先开放的教室就座率达到60%时,再依次开放其他教室。学生应集中在开灯区域学习。

4.路灯照明时间应根据季节不同随时调整,平时按节能方式开启,重大节日以及重要活动期间全部开启。

5.学校按计划逐步在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安装光控开关,控制照明时间。

6.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楼道照明灯、电开水器等不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由楼栋值班员负责,没有值班员的楼栋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室内水电设施使用管理

1.机房、实验室等用水用电设施的使用,应根据上课人数决定开启数量。

2.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施,离开时要及时关闭,并切断电源。在不使用水源和电源时,应及时关闭水龙头和电源开关。

3.使用空调的教室、机房、实验室、办公室等,夏季应在室内温度超过30℃时开启,温度应控制不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低于8℃时开启,温度应控制不高于20℃,开启空调时严禁敞开门窗。

4.装有空调的办公室及其他场所,不得增加电取暖器。

5.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内电源插座仅供办公、教学、实验使用,不得利用电源插座使用私人电器(比如电瓶车充电等)。

6.会议室的空调、照明、语音等设施,根据需要在开会前半小时内开启;会议结束后,使用单位负责关闭所有电源开关。

第二十七条 校园绿化、清扫用水管理

1.清扫卫生时,不得用“长流水”冲洗拖把、抹布等;严禁用自来水冲刷地面。

2.绿化和冲洗路面用水应尽可能使用雨水回收水池,不得直接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经常对供水管道和阀门进行保养、维护并及时报修,避免出现跑冒滴漏。

第二十九条 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学校教学规律,合理投入变压器数量,减少变损;要保证无功补偿装置正常运行,功率因数达到0.9以上,减少无功损耗;水泵房应根据用水变化,调整供水压力,减少水电损耗;水电设施维修及时率达到98%以上,抢修不能超过12小时。

第三十条 学校新购进的用水用电设备应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新建筑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板报、宣传栏要开辟节水节电专栏,宣传节水节电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师生节水节电、合理使用水电的意识。

第三十二条 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的水电设施检查维护,定期对全校室内外供水管网、供电线路检查及维修,保证运行正常。

第三十三条 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设有24小时报修电话(电话:88420119)和后勤宝网上报修平台微信报修,负责配合各单位水电节能管理及维修,并受学校节能办委托,不定时对各单位的水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水电运行、管理、维修的具体执行机构,树立积极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水电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总务处设立监督联系电话88427059。

第三十六条 总务处安排水电稽查员对全校水电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1.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5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5%计收。

2.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向欠费用户送交《缴款通知单》,对长期拖欠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3.各单位及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6.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1.违规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应予以制止。

2.对拒绝承担违规用水用电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因违规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规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