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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03 来源:后勤集团阅读次数: 【字体: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杜绝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病患的发生,保障全校教职工健康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采购的检查

食堂(餐厅)所购进的物资不得出现以下问题,采购员不得采购以下食品和食品原料:

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观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被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禁止出售的。

11、含有的食品添加剂或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12、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

13、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食品存放的检查

1、采购员将物资采购回后,保管要严格按照程序验收入库,经检查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不得验收入库。

2、经济总管验收时应认真检查核对货物的品名、品牌、包装、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持期、保存期,无标签的物资不得入库。包装货物应抽样拆包检查,冷冻食品应检查其含水量。

3、保管在验收货物时,应检查必需的货物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保管应详细登记食品名称、质量、进发货情况,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分别上架摆放,挂牌注明质量及进货日期。

5、保管对散装、易霉食品应勤翻、勤晒;储存容器须加盖密封。

6、保管存放食品时应上架,做到隔墙离地,食品架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

7、库存物资须摆放整齐,库房应保持洁净,杜绝鼠患。

三、食品加工的检查

1、食品加工人员加工时应对食品进行检查,不得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应相互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2、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须洗净、消毒,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用后须洗净、保洁,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水对人体安全、无害。

3、加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采取有效的“来四害”(消除蚊、蝇、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措施,垃圾和废弃物应倾倒在指定地点,并进行及时清理和检查。

4、食品加工人员在进行食品加工时,须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戴戒指、手链等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

四、食品出售的检查

1、出售的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经检查有异味的或已出现腐烂变质性状的食品不得出售。

2、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包装食品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废纸等不洁物包装食品。

3、待售食品根据季节加盖或加罩,做到冬保暖,夏防蝇。

五、健康检查

1、食堂餐厅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 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百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检查患有上述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迅速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待治愈或病原消失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2、食堂(餐厅)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疾控中心或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