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03 来源:后勤集团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各有关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内各类食堂、餐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餐厅不得开办,食堂、餐厅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开,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四、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五、学校食堂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各食堂、餐厅经理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六、学校内各商业网点、超市等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七、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谎报、缓报的责任人,由学校和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八、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