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水电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03-29 来源:后勤集团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随着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校水电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水电费逐年加速上升也使学校不堪重负.由于人们的节水节电意识淡薄和管理上的漏洞,传统的水电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高校日益发展的需要.对此,高校水电管理应当引入市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手段,做到依法管理水电,依法使用水电,节约电力资源和水资源,降低水电成本,节省水电费支出,切实有效的把高校水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 水电管理的原则和任务
1、水电是高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证,水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规范、节约和计划的原则,依法和依照学校规定对全校水电的供配、使用和水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2、水电的正常供应和使用是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要做到保障有力、优质服务。
3、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属学校资产,原则上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安装、维修和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移位,转供,损毁.
4、水电管理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节水节电宣传,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好习惯。总结和推广节水节电经验和措施,使节水节电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水电计划与安全管理
1、相对学校事业发展而滞后的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决定了在保障过程中存在许多实际困难,水电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际,安排好水电供应.上班时间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顺序供给,下班时间按照生活、教学、科研、生产顺序供给。
2、用水用电高峰期水电供应紧张时,水电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合理调度,以确保供水供电安全。
3、凡校属单位或部门需水电改造,应书面报告水电管理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由学校后勤部门组织安排。
4、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理论探讨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有条件的院校要努力开发和应用水电微机管理。
三、水电计量与收费管理
1、实行水电全面计量收费管理,将水电用量以指标方式分配行为科学各使用单位,水电管理部门在全面计量的基础上,分别向超指标单位和无指标单位收取水电费。
2、水电管理部门根据用水用电性质制定不同的收费价格,报学校审批后执行(价格标准报物价局备案)。
3、教学、科研、校行政办公装表计量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生产、经营性等单位装表费用自理。
4、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水电项目,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并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移交水电竣工图纸,方可验收和投入使用。
5、基建工地用水用电须先申报,经水电管理部门核定容量后自费安装计量装置,并交纳一定押金后方可使用。
6、水电管理部门定期对水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以保证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四、停(限)水(电)催费工作标准
1、在停(限)水(电)催费工作中,应按照“一通知、二警告、三停水(电)”的原则执行,不得随意停(限)水(电)。
2、参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停水(电)工作应是针对欠费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并经多次催缴后仍未缴付水(电)费的客户。
3、对欠费大户(相对)催收水(电)费时,应填写水(电)费催收记录。第一次下达欠费金额;第二次下达停水(电)警告;第三次下达停水(电)期限(提前7天)。逾期仍不交付水(电)费的,下达停水(电)期限,分三次(7天之前、1天之前、停水停电之前)通知客户,采取停水(电)措施。
4、客户结清水(电)费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电)(节假日如常)。
五、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及收费标准
1、学生公寓用电应确保学生宿舍照明光照度,满足学生正常用电需求。
2、学生公寓用水量以栋为单位核算按每栋学生总人数分配用水电指标。
3、用水用电量指标核定:建议用电本专科生每月2.5~5kwh,研究生每室20kwh;用水电本专科生、研究生每人每月2.5~4m3;成教生参考本专科生指标。各高校也可视情况,按每室每月或每人每月或包干形式,核定指标。
4、学生用水用电量按12个月计算进行年指标管理,按月或按季度或按学期抄表结算水电费,超计划用量部分自负(超计划用电量各室学生平摊,超计划用水量各栋学生平摊),节约部分奖励学生(也可转入下年度)。
5、学生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均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
六、水电维修管理
1、校内水电设施设备和外管外线,要定期组织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日常计划性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保证运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水电运行设施设备有故障缺陷及时维修恢复。水电抢修做到关小时内赶到现场,水电维修做到急修不过日,跑水断线不过夜。计划性的维修要有通知有预案,突发性的事故抢修要有应急保障措施。
3、水电管理和维修人员要有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树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
七、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与管理
1、水电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计量装置的使用情况,宣传和引导用户自觉维护正常用水用电秩序,做到清楚用水用电、明明白白缴费。
2、用户不经水电装置而使用水电、伪造或私自拆除封铅、人为损坏计量装置的,均按窃水、窃电处罚。
3、对窃水窃电单位或个人,除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外,并按峰值月用水用电量计算追缴水电费(日期难已确定的则按6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
4、校属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也不得向他人转供水电,否则予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水电。
5、校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供水供电设施,对违章用水用电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者,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要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校内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水电费或罚款(接到缴费通知单5日内),逾期则按每日1%取滞纳金。
湖北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水电专委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